近日,,禮樂街道東仁村村委會聯(lián)系到村(社區(qū))法律顧問麥聞文律師,,稱村內有一對夫妻關系緊張已多年,,近期矛盾激增,,女方欲離婚,但男方堅決不同意,,雙方因此陷入僵局,。麥律師接到村委會的求助后,立即加入調解工作,。
據(jù)了解,,夫妻二人因男方工作壓力大常無法控制情緒導致言行過激。多年來,,雙方爭吵不斷,,特別是近期爭吵越來越頻繁,女方感到身心俱疲,,更加堅定了離婚的念頭,。男方之所以不愿意離婚,是因為離婚涉及到婚后的財產(chǎn)分配問題,,他認為自己已經(jīng)年紀老邁,,擔心離婚后失去老伴,財產(chǎn)又給了兩個兒子卻不能得到兩個兒子的贍養(yǎng),,孤苦伶仃,。而女方已經(jīng)對這段婚姻心灰意冷,只想雙方分開居住,,并無意要爭財產(chǎn),。為此,麥律師為雙方提供了法律意見: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:“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,,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,。”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:“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(yǎng),、扶助和保護的義務”的規(guī)定,,即使雙方離婚,兩個兒子仍然負有贍養(yǎng),、扶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,。同時,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:“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,,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應當進行調解,;如果感情確已破裂,,調解無效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,調解無效的,,應當準予離婚:(一)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;(二)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,、遺棄家庭成員;(三)有賭博,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,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;(五)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……”的規(guī)定,,女方提出分開居住的主張可以得到支持,,這樣能夠避免因一時沖動而離婚。若男方出現(xiàn)上述情形,,女方可以再次提出離婚,,即使男方不同意,女方可以根據(jù)上述法律規(guī)定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。
最終,,經(jīng)過麥律師的耐心釋法,雙方?jīng)Q定不離婚,,而是以暫時分居的方式緩和緊張的關系,,其中男方跟隨小兒子居住生活,女方則跟隨大兒子居住生活,。隨后,,麥律師按雙方達成的調解意見草擬了協(xié)議書,雙方在村委會及律師的共同見證下簽訂了調解協(xié)議,,該家庭矛盾糾紛得到了妥善處理,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