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門市江海區(qū)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告
江海勞人仲布字〔2025〕22號
江門市鵬鑫電子有限公司:
申請人徐金珠、羅素聰訴你單位關于賠償金等的勞動爭議案,本委已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江海勞人仲案字〔2025〕103-104號仲裁裁決書:一,、確認申請人徐金珠與被申請人江門市鵬鑫電子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,,申請人羅素聰與被申請人江門市鵬鑫電子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,;二、被申請人江門市鵬鑫電子有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后五日內(nèi),,分別一次性向申請人徐金珠支付2024年8月1日至11月14日的工資差額共13371.9元,,向申請人羅素聰支付2024年8月1日至11月14日的工資差額共5693.19元;三,、被申請人江門市鵬鑫電子有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后五日內(nèi),,分別一次性向申請人徐金珠支付2023年3月2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58277.98元,,向申請人羅素聰支付2023年8月20日至2024年6月3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47453.27元;四,、被申請人江門市鵬鑫電子有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后五日內(nèi),,分別一次性向申請人徐金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4441.18元,向申請人羅素聰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2444.67元,。因你單位實際已經(jīng)停止經(jīng)營且無法正常聯(lián)系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張朋,,根據(jù)《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》第五十八條規(guī)定,現(xiàn)向你單位公告上述仲裁裁決結(jié)果,。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(fā)出之日起三十日內(nèi),,派員到本委領取該案仲裁裁決書,逾期不領則視為送達,。
特此公告,。
江門市江海區(qū)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
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
附注:
本委地址:江門市江海區(qū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(江門市東海路338號)。
聯(lián)系電話:0750-3818951,。
公告時間:2025年3月12日,。